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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生艺术比赛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8月11日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发展学生艺术特长,完善和规范我省学生艺术比赛工作,特制定山西省学生艺术比赛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学生艺术比赛是指在山西省内举办的冠以山西省、山西、全省或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艺术比赛。全省学生艺术比赛分为综合性学生艺术比赛和单项性学生艺术比赛(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朗诵、戏剧、影视、播音主持等项目展演和绘画、书法、篆刻、剪纸、动漫、摄影、微电影等项目展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全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组织的各类艺术比赛。

第四条  组织举办学生艺术比赛要有利于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条  山西省学生艺术比赛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性的学生艺术比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地的学生艺术比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学生艺术比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学生艺术比赛活动,规范学生艺术比赛的管理。

 第六条 全省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单项性全省学生艺术比赛活动在一年内一般不超过2次。

 第七条  全省学生艺术比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或由省教育厅与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有关部门承办。各地举办面向在校学生参加的艺术比赛活动,有关部门应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协商,联合发出通知,不得直接向学校布置任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西省域内组织全省性(及以上)的学生艺术比赛、等级评审或具有学生艺术比赛性质的其他比赛活动,应由发起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但此类比赛的名称与其性质内容应相符合,不得随意冠以“全省”、“山西”及其他同义名称。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艺术比赛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比赛前提交下列材料:

1.比赛方案(包括机构设置、参赛人员范围、日程安排、比赛场地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比赛评审(比)人员名单、资格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学生艺术比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保参赛者、参展者或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具有足以保证活动圆满成功举办的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和其他物质条件,不得借举办活动的名义向参赛者、参展者或参与者收费。为举办活动而取得的赞助费等,只能用于举办活动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结余部分用于发展学生艺术教育事业。

3.评审(比)机构要由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组成。

4.具备较好的能够满足学生艺术活动开展的演出场所或展厅。

第十一条  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全省学生艺术比赛活动,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1.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学生艺术比赛活动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举办艺术比赛前一个月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省教育厅进行程序上和实质性的审核后,在二十天内做出批复。

2.报批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2)比赛方案(包括机构设置、日程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比赛场所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3)比赛的主要负责人和评审(比)人员名单、资格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承办比赛活动中,弄虚作假、名实相悖的,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终止其活动,并责令其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成立艺术比赛组委会,制定实施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比赛工作,努力为比赛创设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向主办单位报送比赛成绩和书面总结材料,并给有关参赛单位和个人寄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比赛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组织领导、比赛实施、后勤保障等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平、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生参加艺术比赛,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收取费用。组织学生赴外地参加艺术比赛活动必须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在各项艺术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主办单位将颁发学生艺术类比赛获奖证书;在发现、培养学生艺术特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主办单位将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艺术比赛活动,以及企业、媒体、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有收费盈利行为的艺术比赛活动。如确需参加导向正确、有一定教育意义的艺术比赛活动,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的学生艺术比赛活动,参赛者、参展者或参与者的获奖情况不能作为评先评优、表彰晋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文化厅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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